歐巴馬的健保案在2010年3月23號簽署通過至今,仍然處在爭議之中;過去通過法案時的兩院國會,在眾議院改選以後情勢丕變,重新取得眾院多數的共和黨認為健保案違憲,聲請大法官解釋;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卻讓這個爭議成為美國總統選戰的重要議題。
歐巴馬健保案,被簡稱為ObamaCare,實際上是由幾個部分所組成,與我國熟悉的健保制度有些差異;該法案全名為「病患保護與可負擔健保法案」(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)。主要分為兩個部分,一個部分是針對1.38倍貧窮線收入以下的國民,由政府替他們繳交健保費用;另一個部分是針對1-4倍貧窮線收入的國民,由政府以補助的方式,幫助他們用較廉價的價格取得保險。換言之,前者是針對最貧窮的一群人,給予保費全免;後者則是針對中間收入的階級,給予保費補助。
那麼對於美國人來說,歐巴馬的健保案究竟爭議何在呢?主要反對的部份可分為幾個,其一是針對所有人強制入保,等於侵犯了個人的選擇自由;其二是政府補貼保費,等於對其他國民變相加稅;其三則是該法案由聯邦政府通過,費用卻要求各州政府分攤,等於侵犯了聯邦憲法中,對各州政府權力的保障。
美國獨立建國,脫離英國獨立,主要原因有二,一是當時的十三個殖民地沒有民意代表在英國國會,二則是在此情況下,英國國會卻對這十三個殖民地橫徵暴歛。由於這樣的立國歷史背景,使得美國的憲法對各州獨立性特別保障(特別是關於徵稅等財政法案);同時,也養成了美國人對政府權力的高度懷疑,如前美國總統雷根所說:「政府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案,政府本身就是問題」,也因為這樣,美國才會設計出層層節制,同時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歐巴馬健保案為何引起爭議,就不難想像了。
歐巴馬健保案一方面有侵犯個人自由的疑慮,是一種政府對人民的擴權;同時,聯邦政府透過聯邦補助款作為條件,威脅各州,如果不按照法案內容分攤國民保費補助,則聯邦政府將會撤回該州所有的醫療補助款,有侵犯州政府自主的疑慮;最後,由於該案有變相加稅的嫌疑,依據美國憲法規定,所有關於徵稅的財政法案,都需由眾議院提起,因此共和黨在重新取得眾議院多數席次以後,便立刻提起釋憲,希望能從司法的角度否決該法案。
然而,由於選舉迫近,如果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時作出關鍵判決,將形同介入兩黨政爭,這也與美國司法中立的傳統不符,於是大法官以5比4票作出決議,雖對部分內容有所裁決,但主要的爭議仍然留給民意透過選舉決定。解釋判決等於是給兩黨各打了50大板,在強制入保的部分方面,大法官認定沒有違憲,認定其等同對人民徵稅,因此沒有侵犯人民自由權的問題;但在聯邦政府以聯邦補助款要求州政府分攤補貼州民保費的部份,大法官裁定,各州政府有權在不受補助款撤回威脅下,自主作出決定。
上述裁決一出,立刻帶來了一些政治波瀾。首先是既然該法案並沒有違憲,那麼已經通過的健保案就是可以執行的法案,對民主黨而言是一個勝利,但是對於拒絕入保的人民,政府也只能作一次性,且為數不多的罰款,對於強制民眾入保的效果其實並不高;況且,州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加入健保案之後,立刻有26州的政府宣布拒絕接受健保案,也使得該些州的州民無法享受健保補助。美國只有50州,扣掉拒絕加入健保法案的26州以後,原先預估因此案受惠入保的3200萬人,立刻減少了1100萬人。
強制入保的效果有限,意味著能收到多少保費難以估計,而同時又有超過一半的州政府表示不願意加入健保,在這樣的情況下,美國政府仍然需要履行法案的規定,給予較貧窮的民眾全額或者部分的醫療保費補助,這無疑是對財政的重傷。健保法案雖然逃過違憲的認定,卻立刻在執行上出現許多困難。
對於共和黨來說,他們若希望能推翻這個已經通過的法案,困難度也相當高,除了總統提名人羅姆尼必須當選總統,而且共和黨必須在參議院獲得60席以上,才有可能推翻歐巴馬健保案,甚至是其他也飽受爭議的法案(例如Dodd-Frank財經改革法案)。而就算共和黨成功推翻了法案,由於政府對於人民享有可負擔的健康保險這項權利已經有所承諾,共和黨也很可能必須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來回應民意。
若從台灣人的角度觀察這個案子,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不可思議,為何一個單純的健保案卻能扯出如此嚴重的爭議?主因除了憲政設計上的差異,也包含了人民對政府權力的態度是期待還是疑懼。目前東亞大多數的國家,不論民主與否,受到儒家文化的影響,民眾普遍期待的是一個大有為的政府,在許多的議題上,都希望政府站出來扮演領導的角色;同時東亞國家並沒有任何聯邦體制出現,因此中央制定全國性的法案,地方政府就只能接受,也不會有聯邦與地方的權限爭議。但東亞國家沒有這些爭議,卻不代表這些問題不需要去思考,透過這個議題,我們或許也可以思考我們心目中的政府,應該扮演什麼角色?人民的基本權利跟政府職能之間,是否已經達到我們心中期待的平衡?
歐巴馬健保案,被簡稱為ObamaCare,實際上是由幾個部分所組成,與我國熟悉的健保制度有些差異;該法案全名為「病患保護與可負擔健保法案」(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)。主要分為兩個部分,一個部分是針對1.38倍貧窮線收入以下的國民,由政府替他們繳交健保費用;另一個部分是針對1-4倍貧窮線收入的國民,由政府以補助的方式,幫助他們用較廉價的價格取得保險。換言之,前者是針對最貧窮的一群人,給予保費全免;後者則是針對中間收入的階級,給予保費補助。
那麼對於美國人來說,歐巴馬的健保案究竟爭議何在呢?主要反對的部份可分為幾個,其一是針對所有人強制入保,等於侵犯了個人的選擇自由;其二是政府補貼保費,等於對其他國民變相加稅;其三則是該法案由聯邦政府通過,費用卻要求各州政府分攤,等於侵犯了聯邦憲法中,對各州政府權力的保障。
美國獨立建國,脫離英國獨立,主要原因有二,一是當時的十三個殖民地沒有民意代表在英國國會,二則是在此情況下,英國國會卻對這十三個殖民地橫徵暴歛。由於這樣的立國歷史背景,使得美國的憲法對各州獨立性特別保障(特別是關於徵稅等財政法案);同時,也養成了美國人對政府權力的高度懷疑,如前美國總統雷根所說:「政府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案,政府本身就是問題」,也因為這樣,美國才會設計出層層節制,同時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歐巴馬健保案為何引起爭議,就不難想像了。
歐巴馬健保案一方面有侵犯個人自由的疑慮,是一種政府對人民的擴權;同時,聯邦政府透過聯邦補助款作為條件,威脅各州,如果不按照法案內容分攤國民保費補助,則聯邦政府將會撤回該州所有的醫療補助款,有侵犯州政府自主的疑慮;最後,由於該案有變相加稅的嫌疑,依據美國憲法規定,所有關於徵稅的財政法案,都需由眾議院提起,因此共和黨在重新取得眾議院多數席次以後,便立刻提起釋憲,希望能從司法的角度否決該法案。
然而,由於選舉迫近,如果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時作出關鍵判決,將形同介入兩黨政爭,這也與美國司法中立的傳統不符,於是大法官以5比4票作出決議,雖對部分內容有所裁決,但主要的爭議仍然留給民意透過選舉決定。解釋判決等於是給兩黨各打了50大板,在強制入保的部分方面,大法官認定沒有違憲,認定其等同對人民徵稅,因此沒有侵犯人民自由權的問題;但在聯邦政府以聯邦補助款要求州政府分攤補貼州民保費的部份,大法官裁定,各州政府有權在不受補助款撤回威脅下,自主作出決定。
上述裁決一出,立刻帶來了一些政治波瀾。首先是既然該法案並沒有違憲,那麼已經通過的健保案就是可以執行的法案,對民主黨而言是一個勝利,但是對於拒絕入保的人民,政府也只能作一次性,且為數不多的罰款,對於強制民眾入保的效果其實並不高;況且,州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加入健保案之後,立刻有26州的政府宣布拒絕接受健保案,也使得該些州的州民無法享受健保補助。美國只有50州,扣掉拒絕加入健保法案的26州以後,原先預估因此案受惠入保的3200萬人,立刻減少了1100萬人。
強制入保的效果有限,意味著能收到多少保費難以估計,而同時又有超過一半的州政府表示不願意加入健保,在這樣的情況下,美國政府仍然需要履行法案的規定,給予較貧窮的民眾全額或者部分的醫療保費補助,這無疑是對財政的重傷。健保法案雖然逃過違憲的認定,卻立刻在執行上出現許多困難。
對於共和黨來說,他們若希望能推翻這個已經通過的法案,困難度也相當高,除了總統提名人羅姆尼必須當選總統,而且共和黨必須在參議院獲得60席以上,才有可能推翻歐巴馬健保案,甚至是其他也飽受爭議的法案(例如Dodd-Frank財經改革法案)。而就算共和黨成功推翻了法案,由於政府對於人民享有可負擔的健康保險這項權利已經有所承諾,共和黨也很可能必須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來回應民意。
若從台灣人的角度觀察這個案子,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不可思議,為何一個單純的健保案卻能扯出如此嚴重的爭議?主因除了憲政設計上的差異,也包含了人民對政府權力的態度是期待還是疑懼。目前東亞大多數的國家,不論民主與否,受到儒家文化的影響,民眾普遍期待的是一個大有為的政府,在許多的議題上,都希望政府站出來扮演領導的角色;同時東亞國家並沒有任何聯邦體制出現,因此中央制定全國性的法案,地方政府就只能接受,也不會有聯邦與地方的權限爭議。但東亞國家沒有這些爭議,卻不代表這些問題不需要去思考,透過這個議題,我們或許也可以思考我們心目中的政府,應該扮演什麼角色?人民的基本權利跟政府職能之間,是否已經達到我們心中期待的平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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