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IFA(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)貿易暨投資框架協定,是一個由美國與其他貿易夥伴之間簽訂的協定,透過這種協定,定期性地展開雙邊諮商來改善貿易與投資狀況。TIFA本身就是一個雙邊經貿會談平台的一個章程,裡面規定了由雙邊代表組成的委員會,定期開會改善雙邊的貿易與投資環境,討論的議題包含市場准入、勞工、環境、保護及促進智慧財產權等等。美國與許多國家簽有不同程度的TIFA,有著不同程度的發展以及投資利益,目前一共與全球60個國家簽有TIFA協定,而亞太地區則有九個國家與美國簽署這項協定。由於這是一個雙邊的協定,美國跟不同的國家簽訂,也會有些細節上的差異。以下筆者將透過美國與紐西蘭,以及美國與東協簽署的TIFA內容進行介紹,其中許多規定都值得兩岸參考。
兩份TIFA都在第二條即規定了一個聯席委員會(Joint Council)的成立,雙邊由各自的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。同時也都規定了會議的頻率,一年至少要一次。根據東協版本的TIFA,明定了委員會要討論的內容:
1. 監督既有協定的執行
2. 檢視貿易與投資關係的狀況,並找出適合推進經貿關係的契機
3. 處理條文詮釋以及條約執行上發生的疑義
4. 成立工作小組處理議題,並且監督小組的執行進度
由此可見這樣的委員會不只是一個定期開會磋商的機制,同時下面還會有不定期會商的工作小組進行實質的工作項目。
那麼是否這個協定內雙方說了就算呢?兩個版本都有提到,該協議的內容不能違背各國國內的法律、條約義務,以及國際組織的義務,紐西蘭版本甚至規定未來簽署的條約效力也超過這個協議。也就是說,如果原本國內法律禁止,或已簽署的條約禁止,就算雙方自願或被迫達成了協議,也沒有任何效力。
紐西蘭版本有提到爭端處理的機制,值得兩岸參考。
如果有一方對協議的執行有疑義,可以提出討論議題跟理由要求開諮商會,在提出申請後的一個月內必須要召開會議,而開會的一個月內要達成協議解決爭端,否則就直接提報到GATT(現應為WTO)。換句話說,在機制內有解決的方法,而如果機制無法解決,雙方的關係仍然受到更上層的國際組織規範,對於雙方都有保障。
對於報復性的作法,條約當中也有規定,除非用盡一切協商手段,否則不應該片面執行對對方造成衝擊的措施,這樣的規定也能確保弱小方不受到強者予取予求。
最後在協議的終止與修改上,修改條文需要雙方同意;終止則有兩種不同的情況,可雙方協議終止,或者單方面終止,但需在六個月前提出通知。
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出,TIFA的一些制度化的精神很值得ECFA參考。詳細列出運作的章程,從開會討論的內容、運作方式、協議的效力、爭端解決,甚至到協議的終止與修改,都有詳細而明確的規定。更重要的是,TIFA明白規定將該機制放在WTO的架構之下,確保爭端有最終極的解決方法,同時也保障雙方的權益。
但是,我們必須分清楚,ECFA跟TIFA有一個根本性的差異:ECFA是一個FTA的初期架構,但TIFA不是。東協與紐西蘭版本的TIFA協議中,壓根沒有提到關稅減讓的字眼,也沒有提到以達成自由貿易為目標,TIFA充其量只是一個制度化的雙邊平台而已,然後規定一個目標要「改善貿易與投資狀況」。
因此,如果我們回過頭來看看賴幸媛主委的說法,應該將其理解為「兩岸經貿談判制度化」的一個作法。也就是說,我們或許可以期待,在ECFA當中,把一個制度化的平台設計進去,以後的兩岸經貿談判就比較不容易被批評為密室政治,因為一切如何進行都有白紙黑字寫下來。而擔心ECFA把台灣賣掉的人們也可以比較放心,因為在這樣的狀況下,爭端無法解決還可提報到WTO,而且協議出來不能違背台灣的法律,協議的內容就不會太過讓人震驚,會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。
但是,目前為止這還只是一種提議,也是一個應該努力的方向。讓我們期待兩岸關係互動能夠進一步制度化,這不只是避免爭議,同時也節省了談判磋商的成本。
參考資料
美國-紐西蘭版TIFA協議:http://www.ustr.gov/
美國-東協版TIFA協議:http://www.ustr.gov/sites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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